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国内收养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被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涉外收养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