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公证员执业时应当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执业纪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