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6.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