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公证的; (二)泄露当事人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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