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证处因为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公证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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