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后,有权向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