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