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巡游车经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车载终端、计程计价等营运设施功能故障、损坏的,在故障排除前暂停营运; (二)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预约等状态时,显示相应营运状态标识; (三)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按照规定轮候; (四)不得擅自将巡游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