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为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