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四十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在乘车过程中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要求的;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陪同(监护)人员的; (三)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宠物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五)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 (六)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营运设施的; (七)使用预约方式召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的; (八)取消预约未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的; (九)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车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