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提供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二)途中甩客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携带或者展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营运证的; (五)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 (六)巡游车驾驶员与车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网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