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统筹规划出租汽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在交通枢纽、口岸区域、旅游景点、医院、大型商业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 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驶员提供车辆充电、清洗、就餐、如厕、休息等综合配套服务。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位,方便驾驶员临时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