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政府指令性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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