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和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