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出租汽车营运监管平台,实现与相关经营数据实时传输和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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