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下列行政执法活动: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和记录;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四)制作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在线送达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电子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的其他执法活动。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以依法查阅、调取有关车辆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车载终端记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记录等认定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