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等部门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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