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网络新媒体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众、驾驶员的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