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并登记投诉信息后,可以将投诉事项转交经营者先行调查处理。经营者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投诉人对经营者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的,投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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