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人再次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的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处理;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因投诉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实的,不予支持。 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配合和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乘客投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