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能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准确地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提供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