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即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