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异地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空车不得驶入本市; (二)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载客业务; (三)异地网约车不得在本市巡游揽客; (四)异地巡游车空车返程的,应当显示暂停载客,夜间熄灭顶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