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终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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