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