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或者留滞院前急救车辆、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