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停用或者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