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医疗急救人员或者未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