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急救中心未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