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救护员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