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急救电话号码或者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