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救护员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从事医疗救护员工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从事医疗救护员工作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