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不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经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聘任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