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组织...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入网协...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院前医疗急救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每天...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 2....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为"1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不得冒用急救...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加强深圳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的医疗急救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电话线路,配备专门的调度员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听...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以及对医疗急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调度员、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倡导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医疗急救事业。 > ...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或者护士、医疗救护...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网络,是指由市急救中心以及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院、急救站和急救点等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师执业范围应当为急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为非急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的...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救护员...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护员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经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调度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已接受不少于三个月的医疗急救...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其急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四条 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在调度室配备医师。 医师或者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八条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市急救中心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九条 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遇到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的,医疗急救人员应...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条 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 ...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一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二条 对疑似传染病、职业病或者精神疾病等需要急救的患者,市急救中心应当指令医疗急救人员将其送往相应...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与接诊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救治准备。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五条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院前急救车辆每天二十四小时待命,因院前急救车辆年审、维修、保养需要停...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院前急救车辆。 因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院前急救车...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妥善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急救网络...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三十八条 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三十九条 接诊医疗急救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并具备相应的急救能力。 前款医疗机构...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条 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设有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医疗机构的急诊科室实行每...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 医疗急救人员将...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根据患者伤病情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决定救治的先后次序。 医疗机...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三条 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或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在...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接受救治后,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急诊科室或...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增强公众医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可以...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九条 重大社会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保...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条 各类学校应当开展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培训学生掌握医疗急救基本知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一条 倡导公众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鼓励现场具...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二条 鼓励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急救、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工作。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市急救中心及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从市疾病应急...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六条 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建立医疗急救信息...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八条 通讯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急救电话通讯畅通,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急救中心提供呼叫人位置等信息和技...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对全市医疗急救资源及其使用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六十条 公民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合理、规范、有序使用医疗急救资源,自觉维护医疗急救秩序。 禁止下...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行业协会、医学专家和市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每年...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院前医疗急救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急救电话号码或者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12...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救护员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实施院前...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救护员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急救中心未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医疗急救人...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急救人员未将符合条件的患者送往其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的,由卫...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停用或者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该...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未按照规定保存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信息的,对直接负...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或者留滞院前急救车辆、车载设备、设...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或者不配合伤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卫生行...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扰乱医疗急救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和大鹏管理区。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