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市急救中心及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二)公立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三)院前急救车辆、车载设备和器材、相关设施的配置和更新; (四)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五)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六)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 (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 (八)其他医疗急救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对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