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一条 倡导公众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鼓励现场具备急救能力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并可以拨打"120" 急救电话要求提供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