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二条 鼓励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急救、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工作。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医疗急救志愿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医疗急救志愿者应当为医务人员或者经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的人员。 5. 保障与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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