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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