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十六条 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 (四)免交停车场停车费和公路车辆通行费。 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时,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