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二)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 > (三)送治的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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