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四条 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