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其急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