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护员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经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