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师执业范围应当为急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为非急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的医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接受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