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网络,是指由市急救中心以及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院、急救站和急救点等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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