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或者护士、医疗救护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