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调度员、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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