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电话线路,配备专门的调度员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保障电话畅通。 > 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