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加强深圳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的医疗急救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