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为"1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全部法条